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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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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规定

黔财采〔2006〕37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作为整个采购过程乃至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采购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因此,编制出完整、严谨、科学、客观、公正、针对性及合理保护性的招标文件,是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采购成败的关键。为此,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显得非常必要。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作以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目的: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防止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质条款,达到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次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而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在公告发布之前,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
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的一项制度。
  三、专家论证的内容
  1、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2、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3、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
  4、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能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
  5、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完整。
  四、专家论证的程序
  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即可
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
论证专家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的人数,视采购项目的易难程度,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2、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3、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论证会结束前,论证专家要对招标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
  4、采购人对论证意见进行确认。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
  5、代理机构根据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标文件,并由论证专家和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6、论证后形成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采购人若提出修改,须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
  7、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招标文件负责。
  8、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五、专家论证的范围: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应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经财政部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招标文件一律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六、其他规定
  1、凡未通过专家论证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财政部门也可拒付采购资金。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参加专家论证的现场监督。
  3、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随后的评标评审工作。
  4、采购人不得派代表作为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
  5、采购人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20061221